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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xue59927 丨Lv 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意见未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规定的,按本市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杭政[2004]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充意见》第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在核定被拆迁人另无住宅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市委办[2006]5号文件修改为4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 双方结算差价后 , 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 经查实被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 , 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无力结算差价部分的房屋面积 , 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 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 , 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1 2015-05-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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