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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jay61132 丨Lv 2
    杭州廉租房申请流程1、属于《受理公告》受理对象的申请家庭到社区或街道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2、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的申请家庭,直接向所在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3、社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在接到社区通知后应及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申请登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签字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5、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接到社区(街道)或区建设(房管)局通知后领回申请材料。6、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定货币补贴合同,按规定流程领取货币补贴;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流程参加选房;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租金核减)的申请家庭凭《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住房租金手续。
    +1 2015-05-21 举报
  • sesita 丨Lv 3
    [i=s] 本帖最后由 水晶杯 于 2011-10-14 09:57 编辑 [/i] 一直以来,廉租房申请条件颇受关注。一些地方“00后”申请廉租房的消息屡见报端,引发了众多争议。 昨日下午,杭州市政府召开了第62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这份《补充意见》最大的一个改变就是对廉租房申请条件重新作了补充规定:原来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今后可能将申请人家属都列入审核对象。 [b] 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属[/b] [b] 被列为审核对象[/b] 廉租住房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杭州市区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0306户,占市区家庭总户数的1.54%。 本次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对保障起始时间、房产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完善。 《补充意见》明确了保障起始时间,规定《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家庭持有的低收入证明材料有效期确定。 对于享受货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其保障资格并经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从受理其申请当月起向其计发货币补贴或实行租金减免。 在廉租房申请条件范围上,规定申请人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相应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其中对于未成年申请人,规定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纳入审核。 廉租房申请条件这样规定,避免了未成年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住房条件较好,但仍可申请廉租住房的问题。 [b] 廉租房退出机制[/b] [b] 有了过渡期[/b] 在廉租房申请条件审核年限上,《补充意见》明确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但已从民政部门领取低收入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货币补贴。另外,为实现廉租住房对低保2.5倍以下家庭“应保尽保”,《补充意见》明确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不再纳入房产审核范围,该部分家庭如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补充意见》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根据收入、住房情况的不同变化,分类实施退出机制。 退出情形及过渡期限方面,《补充意见》明确因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同时,《补充意见》明确因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向经租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提出申请时填写《关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承诺》,确保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注销《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其退出后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货币补贴。 会议最后也指出,退出机制的完善关键在于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可以尝试将部分审核工作下放到街道、社区,由社区来监督退出机制的运行。 这份廉租房申请条件《补充意见》目前还处在讨论阶段,市民可登陆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自己的意见
    +1 2015-05-21 举报
  • 黑眼影沉沉 丨Lv 3
    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的,最起码要你在本地的居住时间证明。
    +1 2015-05-21 举报
  • 宙斯盾与飞 丨Lv 2
    可以的廉租房申请条件:1、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的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3、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1 2015-05-21 举报
  • youmochong 丨Lv 4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六)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 2015-05-21 举报
  • harhhrerhe 丨Lv 3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 配租的两种方式1、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2、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一)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上的;(二)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申请家庭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退出机制 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或房产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并收回廉租住房。
    +1 2015-05-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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