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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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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江山语聊

    发布于2015-05-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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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同性同行 丨Lv 4
    房屋风险由谁承担所谓风险,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对房屋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如地震、战争、泥石流、海啸、高空物体坠落和恐怖性爆炸等不可预见的可能性。风险造成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由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对当事人双方的重要性,所以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款。商品房的交接,只是转移房屋的占有,此时房屋转让的产权登记一般尚未开始或正在办理当中,买受人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从形式上看,交接就是房屋钥匙的交付和接收(俗称“交钥匙”)。但根据《解释》,交接不仅是房屋本身的交付和接收,即出卖人将房屋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而且也是房屋风险的交接或移转。当然,这是针对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交付”进行约定时,法律所做的强制性规定,而假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产权转让登记完成的时间作为“交付”的时间时,则房屋的转移占有不构成“交付”,不发生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只有在具备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风险转移的问题。出卖人如果未能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内交房,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未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房屋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房屋交接对于双方来说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应当十分慎重地对待。
    +1 2015-05-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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