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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调换承租店面,2、无论何人何原因损坏承租店面或设施、设备,5天内仍未修复的3、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店面租赁用途4、乙方逾期交纳“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5、乙方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日期支付约定租金或只支付部分租金给甲方,自乙方签收“催交租金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仍未交纳拖欠的全部租金。当这些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甲方是否可以通过发“告知”给乙方,3天后再发“解除合同通知书”直接解除合同,还是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谢谢指教。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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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老尼姑2011
发布于2015-05-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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