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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买卖出租资质的拆迁安置房被亲属私下过户给他人

    有一套八十年代初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子(在郴州市),有房产证,证上写的是我奶奶的名字,但不属于个人财产,需要给政府交很少的租金,房管局说房子不能用于出租及出售。奶奶育有一子(即我爸爸)一女(我姑姑),在爷爷和奶奶相继去世后,按道理说,我爸爸及姑姑都拥有该房子的继承权,因为我们一家人都住乡下农村,而爸爸及姑姑则住在工作单位,因此该房子一直由我爸爸前妻所生的女儿(即我同父异母的姐姐)一人居住,现我爸爸退休需要回来住的时候,发现该房子已经被我同父异母的姐姐所卖,房产证也转入他人名下。现在的情况是相当于房管局在尚未得到我爸爸及姑姑等财产继承人同意时即将该房子转入他人名下,而我奶奶在去世前并无立下遗嘱指定该房子由我同父异母的姐姐一人继承,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都批准该房子的转让呢?我们还能否追讨回该房子呢?另外,一开始该房子作为拆迁安置房补偿给我奶奶时,房管局就已经说明了该房子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出租,怎么后来连房产证都可以过户给他人呢,不是自相矛盾吗?    希望有热心的法律界朋友能解答此问题及伸出援助之手,酬谢!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租房 房产继承 安置房 举报

    提问者:凡星乐屋

    发布于2015-05-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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