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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医疗器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提问者:恋人宿舍

    发布于2015-05-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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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 显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医患双方协商,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2)主要责任: (1)完全责任。 (4)轻微责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
    +1 2015-05-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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