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拉萨市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房天下2015/11/02
对承租人进行申报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拉萨市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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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承租人进行申报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三)督促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五)对承租人开展遵纪守法和治安安全宣传;

(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治安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确保出租房屋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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