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市场的日益繁荣下,越来越多的纠纷问题显现出来。就有一种纠纷情况的出现让许多房东开始挠头,开始不知所措,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到底什么样的纠纷困扰着许多房东呢?那就是遇到房租到期房客不肯搬走的时候作为房东应当如何去处理。
近,市民王先生家遇到了一件让其挠头的事情,2015年初,王先生受父之托将一栋房屋租出去,到期之后,房客一直拖延就是不搬。派出所帮助调解也无效。于是,王先生将房客起诉到了法院。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纠纷:房客不走,房屋收不回
“2015年1月,我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5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3日。”王先生说,根据合同,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4800元。李先生将房屋进行了改造,做起了家庭旅馆的生意。
2016年1月,房屋租赁期满,李先生并没归还房子,还称:“我把房子委托给朋友来管理了,她有交房租啊!”王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同意续租,且李先生将房子委托他人管理时没经过他的同意。王先生前去要求收房,李先生的朋友表示一时未找到合适房屋,愿意再支付房租至2016年3月。“2016年月后至今,房客不仅没再付过租金,交涉过几次,对方还不肯搬走。”王先生很是苦恼。“是他们动不动就断电,还扰乱我们的线路。这样的话,谁愿意交房租啊。”李先生也不服气。
收房未果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搬离现租赁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补齐所欠租金、违约赔偿金、滞纳金等。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如果此时不搬离,则侵犯了房东的权利。双方租赁合同本到2016年1月已结束,但后因协商,房租交到了201年3月份。因此,2016年3月后至今,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李先生处于占用他人房屋行为,需要承担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对于王先生来说,李先生确实存在过错,但因其暂时未找到合适场所,建议给李先生一定缓冲时间。
因此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李先生支付叶先生占用费,王先生同意并李先生在2016年12月3日前找到转租对象。如李先生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转租事宜,则须在2016年1月30日前搬出,同时王先生退还押金4800元。双方接受这一调解建议。
通过上述王先生遇到的一个案例,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当我们遇到此类纠纷时,若协商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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