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市场的日益繁荣下,越来越多的纠纷问题显现出来。就有一种纠纷情况的出现让许多房东开始挠头,开始不知所措,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到底什么样的纠纷困扰着许多房东呢?那就是遇到房租到期房客不肯搬走的时候作为房东应当如何去处理。
近,市民王先生家遇到了一件让其挠头的事情,2015年初,王先生受父之托将一栋房屋租出去,到期之后,房客一直拖延就是不搬。派出所帮助调解也无效。于是,王先生将房客起诉到了法院。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纠纷:房客不走,房屋收不回
“2015年1月,我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5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3日。”王先生说,根据合同,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4800元。李先生将房屋进行了改造,做起了家庭旅馆的生意。
2016年1月,房屋租赁期满,李先生并没归还房子,还称:“我把房子委托给朋友来管理了,她有交房租啊!”王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同意续租,且李先生将房子委托他人管理时没经过他的同意。王先生前去要求收房,李先生的朋友表示一时未找到合适房屋,愿意再支付房租至2016年3月。“2016年月后至今,房客不仅没再付过租金,交涉过几次,对方还不肯搬走。”王先生很是苦恼。“是他们动不动就断电,还扰乱我们的线路。这样的话,谁愿意交房租啊。”李先生也不服气。
收房未果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搬离现租赁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补齐所欠租金、违约赔偿金、滞纳金等。
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如果此时不搬离,则侵犯了房东的权利。双方租赁合同本到2016年1月已结束,但后因协商,房租交到了201年3月份。因此,2016年3月后至今,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李先生处于占用他人房屋行为,需要承担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对于王先生来说,李先生确实存在过错,但因其暂时未找到合适场所,建议给李先生一定缓冲时间。
因此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李先生支付叶先生占用费,王先生同意并李先生在2016年12月3日前找到转租对象。如李先生未能在此日期前完成转租事宜,则须在2016年1月30日前搬出,同时王先生退还押金4800元。双方接受这一调解建议。
通过上述王先生遇到的一个案例,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当我们遇到此类纠纷时,若协商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640人在阅读
1人在阅读
196人在阅读
155人在阅读
465人在阅读
整租4室2厅南北12天前
3225人在阅读
53人在阅读
123人在阅读
393人在阅读
整租3室2厅南北17天前
510人在阅读
111人在阅读
414人在阅读
345人在阅读
整租3室1厅北5天前
1684人在阅读
205人在阅读
365人在阅读
498人在阅读
整租3室1厅南北20天前
3人在阅读
112人在阅读
325人在阅读
229人在阅读
整租3室2厅南北9天前
14人在阅读
226人在阅读
231人在阅读
207人在阅读
整租3室2厅南北17天前
15人在阅读
94人在阅读
260人在阅读
431人在阅读
整租4室2厅南北6天前
425人在阅读
29人在阅读
223人在阅读
297人在阅读
整租5室2厅东5天前
25人在阅读
36人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