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拖欠租金的诉讼时效。
以以案件为例,2008年12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15亩土地,租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租金每年12万元,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上旬前交纳后12个月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2013年前,被告均按约支付了每年12万元的租金。2013年租金拖欠未付,为索要2013年拖欠的租金及2014年租金,原告于2014年2月诉至法院。被告抗辩认为,拖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现主张2013年租金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2013年租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约定每年租金应于每年第一个月的上旬支付,故原告于2014年2月提起诉讼,主张2013年的租金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该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就合同而言,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的期限至2018年,每年给付一次租金仅是相同债务的分期履行,属于同一债务,依照该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起计算。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期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虽然融资租赁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不容否认的是融资租赁也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仅是在租赁法律关系中增加了融资这一法律关系,其本质仍为租赁合同。因此,结合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应认定原告的主张2013年租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支持。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可以折抵拖欠租金,而承租人又起诉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这时作为出租人就要小心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因为承租人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出租人要求支付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仅有一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而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好几种情况,短期诉讼时效就是其中之一。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因此,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对于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却无法律另行规定,该诉讼时效应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承租人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出租房屋,而出租人往往以为有租赁保证金在手未积极主张或者疏于查找承租人下落等原因而长时间未予追讨欠付租金,致使诉讼时效超过一年的现象时常发生。由于承租人追讨租赁保证金的二年诉讼时效比出租人追讨租金的一年诉讼时效长,有的承租人利用这点谋取利益。承租人在计算到出租人追讨租金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而又未超过其追讨租赁保证金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间起诉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意图达到能够既要回租赁保证金而又赖掉欠付租金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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