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很多的小区中还真如一团乱麻。比如,究竟哪些是物业的事?哪些是业主的事?哪些又该找开发商呢?因此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下这些关系,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比如,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过去,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所以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但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于是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当然,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二、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其中包括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而这些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因为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所以有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各位业主你怪错开发商了。因为这些都归于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其他物业公司的责任。
三、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具体有: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而这些事都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也就是说,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只是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更甚至有的物业公司只是有责任监督、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在上述这些事中,物业公司只起到中间帮助的作用,而相关部门才是真正管事的。
四、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
以上说了业主自己、开发商以及相关部门的事了,那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其实《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上述的意思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另外,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
至于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其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是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的。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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