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姻破裂难免让人唏嘘,一旦婚姻走向了尽头,离婚时必然遇到房产分割问题,这就涉及《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的情形比较复杂,必要时需要咨询相关律师。下面小编就针对婚前购房,离婚时怎么分的问题作出解释。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分析:
王小姐在2008年以7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王小姐已付首付款16万元,余款54万元以其名义申请银行按揭,另外支付了相关税费2万元。婚前,王小姐已还贷本息合计7万元(其中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
2011年1月张某与王小姐登记结婚,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100万元,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婚后,王小姐和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2万元,利息5万元。后因双方家庭矛盾一直未能调和,2017年张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王小姐离婚,离婚时房屋价值又涨至160万元。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上涨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处理办法:
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
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王小姐与张某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归谁拥有,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
根据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上涨率(房产上涨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评估费等)。以上述案例为例,王小姐需向张某支付的婚内共同还贷上涨部分补偿款=17万×[160万/(70万+5万+2万)]=353,247元。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所以,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就都有资格分割房产;如果只有一方名字,另一方没有出资证据,且双方协定不成,那么房子归房产所有方。希望小编总结的这些能够为你带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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