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是家庭中价值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关注度的部分,婚姻中的一方往往会有疑问“我有权分割房产吗?我能分割多少?”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离婚房产分割中,最常见的两大误区:
一、婚后购房离婚时就一定是双方平分吗?
不一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每一种方式的财产分割都是不同的:
1、双方登记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作为居住使用。
这种情形下,不管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2、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形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3、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形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时,该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4、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该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婚前房产就一定分不到?
答案是否定的!双方或者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房产,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双方为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形下,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
2、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房产归属,我国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与分割。
注意!婚前一方买房的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12人在阅读
8人在阅读
75人在阅读
8条评论9.0分丰台-丰台科学城
671人在阅读
364人在阅读
131条评论9.3分大兴-西红门
76人在阅读
169人在阅读
26条评论8.9分大兴-亦庄
82人在阅读
68条评论9.0分门头沟-新城
5人在阅读
22条评论9.1分房山-良乡大学城
39人在阅读
475条评论8.8分丰台-园博园
8人在阅读
30条评论9.5分丰台-南苑
79人在阅读
64条评论9.5分丰台
11人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