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赠送给孩子 不可任意撤销

夫妻离婚房产赠送给孩子 不可任意撤销

房天下2017/11/01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财产时需征得共有人的同意。若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的,将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偷着给“小三”买房被媳妇告了,所花钱款能要回吗?离婚时说好把房产赠与儿子,过户时反悔,管用吗?在夫妻生活中,共同财产体现着彼此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如果要进行大额支付,还是相互商量下,免得到时“互撕”,甚至“对簿公堂”。

案例一:丈夫买房赠给小三 法院判决无效

47岁的蒋某因妻子在国外陪孩子读书,处于“单身”状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他认识了25岁的女子小唐。蒋某还以小唐的名义,为其在外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蒋某出轨的事很快被妻子黄某得知,妻子将二人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蒋某无偿赠与小唐的钱、房产属于无效行为。办案法官表示,蒋某在与小唐非法同居期间,对小唐的大额转账、为其购置的商品房首付款和装修款,均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

案例二:将房产赠与孩子 父母不可任意撤销

陈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意将共同房屋留给儿子。可是,就在夫妻俩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陈先生却反悔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并表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离婚夫妻双方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是有目的赠与行为。其中包含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给子女造成伤害的某种补偿,如果单独撤销赠与,不仅破坏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也会使夫妻双方原本补偿子女的目的落空,并造成对子女的实际伤害。因此,即使“赠与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父母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如何处理共同财产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受其约束,其中任意一方也不得单独行使所谓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财产时需征得共有人的同意。若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的,将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另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对于已经获得房产赠予的子女,是尽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房产赠与在未过户之前,仍是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这期间,若父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是诉讼,其房产会被转让、转移、抵押、执行等等,使子女不能实际取得受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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