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 角度 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房天下2013/07/20
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依法 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编者按: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本文拟从依法 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权利保障与依法

拆迁过程中, 的矛盾焦点莫过于老百姓合法权利保障问题。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保护正式写入宪法,成为一项用以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宪法原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从此,“保障人权”在立法体系中得予真正体现,已不再是一句空话。从宪法权源上看,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一般主体权利和特殊主体权利。在一般主体权利中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中拥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 权等。在特殊主体权利中,规定了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保护妇女、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华侨、侨属等权利。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极易发生的是国家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一般主体权利即人格尊严、住宅、财产等权利的冲突。于是,考量、平衡、协调、解决上述冲突、矛盾,就成为各级 机关必须随时面对的问题。何者为先?西方立宪主义的来源对我们应有所启迪。西方立宪主义 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的制度或专置。在这种理念下,对公权力拥有独占性的承担者之地位的国家权力,就被假定为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进入现代历史阶段后,各个国家宪法楼市回暖央企"退房"减速 去年下半年仅有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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