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9 月 29 日讯 在公租房刚被纳入两部委的“审批绿色通道”后,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租房建设、使用等,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通知》除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外,还提出对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其中,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税。
《通知》还强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708人在阅读


126人在阅读


124人在阅读
3条评论9.5分武侯




32人在阅读
76条评论9.2分天府新区-华阳




80人在阅读
10条评论9.4分成华




32人在阅读
81条评论9.2分天府新区-麓湖




4人在阅读
88条评论9.4分金牛-北部新城




63人在阅读
76条评论9.4分成华-东客站




24人在阅读
38条评论9.5分锦江-三圣乡




55人在阅读
17条评论9.3分青羊-光华




74人在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