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备案逾期,开发商须担责

房天下2014/06/13
案例:2006年9月,李某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了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之日起5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

案例:

2006年9月,李某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了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之日起5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房款,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将房屋交付李某,但直到2009年10月22日才取得现售备案证明;2010年1月4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来,李某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工作、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由诉至法院。

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逾期备案违约金7023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为李某的房屋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办证程序及开发商、买受人的义务问题。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般约定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若逾期,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房屋产权证由开发商代办或买受人自行办理,由双方自行约定。

关于买受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问题,由于商品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时在买受人名下,商品房出售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小区的业主(若有未出售部分,业主为开发商),所以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还有权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由开发商统一申请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商品房所在宗地为出让性质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权证》,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拟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权证》;三、房产所在的宗地已办理宗地的竣工换证业务。

本案,公司逾期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证》,而且也没有统一申请办理包括李某在内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所以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相关搜索推荐

热门人气推荐

北京城建·天坛府

查看报告
139000元/平方米

东城-东二环

9.5

楼盘评级|多维度楼盘分析

  • 10.0

    项目户型

  • 10.0

    交通配套

  • 10.0

    教育配套

  • 10.0

    生活配套

投诉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权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去APP听语音播报
//imgs.soufunimg.com/viewimage/news/2016_11/11/1478852401500/640x480.jpg?t=1
房产备案逾期,开发商须担责
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权证
房APP


APP内打开
不再提醒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