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要求,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高额度120万元内,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时间、个人账户余额、还款能力、配偶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贷款受理前一年之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201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大致可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估算,如缴存时间已超过5年,或配偶也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会有一定的上浮。自2015年2月9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比照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贷款高额度为120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期限长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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