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50 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51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 2011 〕 33 号) 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 2008 〕 85 号)等文件精神,现新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根据锡政发(2002)93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
(1) 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2)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2600 元以下;
(3)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 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同时,根据锡政办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办理。其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被拆迁家庭,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无锡市房屋置换中心(复兴路122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申请购房的,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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