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的个税的政策以及怎么收?

房天下2015/06/09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交易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根据《通知》,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同时,在本《通知》中还进一步细化纳税计算方式,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差额征收,即“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所以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不同产权类型的房屋个税有以下若干种计算方式: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即商品房,个税=(转让收入-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该套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0%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即个税=(转让收入-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③已购公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即已购公房,个税=[转让收入-(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为了保护普通市民的合法权益,108号文件同时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以产权、完税凭证为界),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仍然沿用上述通知的缴纳方式,即

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无房屋原值凭证按网签价1%征税);

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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