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小学

语文类

二手房 (20个小区)

共488套

入学条件

  • 落户年限:

    无限制

  • 名额规定:

    无限制

  • 入学顺位:
  • 其他信息:

    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未入读小学适龄儿童。 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须为完成全部小学学业的2017年应届小学毕业学生。

招生简章

2017年秋季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和区域范围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 第三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 第四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和区域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珠海市教育局2017年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珠教基【2015】49号文的要求,珠海市第四中学初中招生工作由我区负责实施,西藏班除外)。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香洲区内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完全产权房产是指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所拥有的某一住宅用途的房产份额达100%。 二、区域范围 香洲区的南屏镇、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湾仔街道等镇(街道)区域范围;珠海保税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万山区(仅限于符合招生政策的初中学生)。 本文中所述“香洲区”、“我区”、“同一居住地”、“本区”、“区”所指范围均指在以上范围内。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未入读小学适龄儿童。 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须为完成全部小学学业的2017年应届小学毕业学生。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香洲区内户籍的学生(以下简称“香洲户籍学生”)。 2.香洲区内符合我市、我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3.香洲区内达到2017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学生(以下简称“积分学生”)。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申请随班就读且符合香洲区公办学校入学资格的,可安排香洲区学校学位;不能到校就读的香洲区户籍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和送教上门。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二、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5月8日上午9:00—5月31日下午6:00。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与报名登记先后无关。 (二)报名方式 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点击“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4.29.71.14:8089)进行报名登记。 1.小学一年级新生,直接在招生系统用学生身份证号注册后进行报名,完成登记后家长可自行打印回执和入学申请信息登记表留存。 2.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区教育部门或香洲区属小学下发的网上登记账号及密码,登录招生系统进行报名登记,完成登记后家长可自行打印回执和入学申请信息登记表留存。(特别提醒:初一新生无须注册,家长自主注册的帐号,无法进行初一新生报名登记。) (1)在香洲区属小学就读的六年级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帐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登记。 (2)在香洲区外就读小学需报读香洲区属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应在报名登记时间内(5月31日前)凭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学籍基本信息”表(须原就读小学加盖公章,并注明学校标识码,外省学校还需当地教育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到我局教育管理室申请帐号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登记。 三、招生流程(具体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2017年秋季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日程安排表》) (一)网上报名登记信息,5月8日—5月31日。 温馨提示:请在填写信息时输入广东省内手机号码,以便接收我局有关招生信息,敬请家长随时留意! (二)相关学生提交特殊材料,凡属政策性照顾类、房产特殊情况类或统筹照顾类学生需提交(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2、3、4、5)。 这三种类别学生家庭须在5月27日—28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到附近的公办学校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 须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也须在报名期间与相关部门联系提交。 (三)相关部门审核信息。教育局分类汇总网上申请信息后,统一提交公安、房产登记中心、人社局等部门核实报名登记信息(以5月31日报名登记结束日期前持有的信息为准)。 (四)公示香洲户籍学生名单,6月14日—20日。 (五)香洲户籍学生学位安排,6月22日—28日,分三批次安排拟录取学校。查询到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学位分配方法:按学位安排顺序,如果同类学生无法全部安排时,教育局将视学位情况,可按学生迁入香洲区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分配学位。无法原校安排的学生参与剩余学位学校选报(详见《2017年秋季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日程安排表》)。 如经过三批次学位分配后,仍有学生未能获得学位安排的,则系统将对其进行随机派位。未按要求进行选报学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选报机会,最后由电脑自动派位。 (六)香洲户籍学生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7月1日—2日,由家长带适龄儿童,打印网上信息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学位安排通知书。 (七)招生系统反馈非香洲户籍学生信息核查结果和积分总分(家长须自行登录系统查询),7月3日。 (八)非户籍学生核查结果复核申请,7月4日—31日。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九)相关部门核实积分,8月1日—14日。 (十)公布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8月15日。 (十一)公示非户籍学生符合入学资格名单,8月15日—21日。 (十二)安排符合入学资格的非户籍学生学位,8月22日—26日,分三批次安排拟录取学校。查询到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学位分配方法:按学位安排顺序,如果同类学生无法全部安排时,教育局将视学位情况,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分配各学校剩余学位。无法原校安排的学生参与剩余学位学校选报。 如经过三批次学位分配后,仍有学生未能获得学位安排的,则系统将对其进行随机派位。未按要求进行选报学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选报机会,最后由电脑自动派位。 (十三)非香洲户籍学生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8月27—28日,由家长带适龄儿童,打印网上信息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学位安排通知书。 (十四)阳光分班,8月29日。所有录取新生家长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到录取学校进行阳光分班。 四、学位安排 第一类 香洲户籍学生 1.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香洲内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出现学区内学校学位不足时,则以“房户一致”学生迁入该学区内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该学校学位,额满后,无法安排在该学区学校的学生再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2.旧村改造的:父母原有完全产权房产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香洲户籍学生,凭改建办出具的拆迁证明及拆迁合同,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申请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学位。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申请学生本人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香洲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4.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香洲区内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建筑面积在50㎡以下,根据《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执行: (1)2013年6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完全产权房产,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2)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3)两套或以上完全产权房产,且均为2013年6月1日后购置,建筑面积均在50 平方米以下的,只能使用“房户一致”的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位。 (4)已有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得使用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申请学位。 5.新购完全产权房产而未办理不动产(房产)证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须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6.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7.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因历史原因或购买单位集资房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房产)证的: 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及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8.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9.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一套或多套香洲区内房产但所持房产份额比例均不足100%的,应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0.持有房产学位被占用,或其它有香洲户籍无香洲房产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完全产权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或其它仅有香洲户籍但无香洲房产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11.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户口簿》或《房地(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当年报名登记截止日期后,但在户籍学生申请信息复核日期(6月25日)前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特别提醒:网上报名时,家长须按上述不同情况,如实填写家庭房产信息。如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拥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须按其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报名登记申请学位,不得使用部分产权房产进行报名登记,否则将按最后一批随机安排学校学位处理。 第二类 市、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2.香洲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学位安排顺序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顺序安排(见附件2)。 13.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青年优秀人才、高级技能人才、“高精尖缺”人才、研发技术骨干及重点企业高管等人员子女:按《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珠香委办[2017]6号)执行。 第三类 在香洲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14.按其学生家庭在香洲区内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类 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此类学生不适用积分入学办法) 15.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的,可统筹安排学位。 16.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珠海市内户籍的,其珠海市内户籍的父母一方近八年内在香洲区工作五年并缴纳社保五险种五年以上,且在香洲区内有合法租住地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安排学位(学生父母为珠海市外户籍的不适用此类学位分配)。 特别提醒: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双方均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的,不参与香洲区内公办学位分配(符合前述第二类政策性照顾类学生除外)。 第五类 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 17.香洲区内达到2017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8.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香洲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参照《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父母一方在香洲区内户籍入户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符合上述第17、18项情况之一的积分学生,根据学位情况,优先将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下简称积分有房)的统筹安排学位;再将有部分产权房产或无房产(以下简称积分无房)的,统筹调剂安排学位。 五、入学材料 (一)基本材料(全体拟录取学生均需提交)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登记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网上登记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无房产家庭不需要准备此项材料) 3.小学一年级新生在信息登记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4.珠海市儿童免疫接种验证登记表。 温馨提示:以上第1、2项材料以网上登记截止日期(5月31日)前材料为准,网上登记期间无需提交;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时统一提交给拟录取学校核对,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由学校扫描上传到招生系统后退回家长自留保存;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二)政策性照顾类、房产特殊情况类或统筹照顾类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2、3、4、5) 已在5月27日—28日到报读学校或在报名期间到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提交过相关材料的无需再次提交。否则,须在现场资格审核时统一提交学校核对,未能提供的,不予录取。 特别提示: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 一、招生对象 (一)持有香洲区户籍,目前在外地(或区内民办学校)就读,拟申请转学到香洲区公办学校的学生。 (二)符合我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学生(详见附件2)。 (三)已在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因父母新购置全权房产且房产所在的学区离原学区距离过远的学生。 二、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5月8日上午9:00—5月31日下午6:00。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与报名登记先后无关。 (二)报名方式:直接在招生系统学生身份证号注册后进行报名,完成登记后家长可自行打印回执和入学申请信息登记表留存。 三、招生流程 (一)网上报名登记信息,5月8日—5月31日。 温馨提示:请在填写信息时输入广东省内手机号码,以便接收我局有关招生信息,敬请家长随时留意! (二)相关学生提交特殊材料,属政策性照顾类、房产特殊情况类的须提交,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2、3、4) 这两种类别家庭须在5月27日—28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到附近的公办学校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 需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也须在报名期间与相关部门联系提交。 (三)审核信息。教育局分类汇总申请信息后,统一提交公安、房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5月31日报名登记结束日期前持有的信息为准)。 (四)招生系统反馈转学插班学生核查结果,7月3日。家长须自行登录招生系统查询核查结果。 (五)转学插班学生核查结果复核申请,7月4日—31日。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六)复核审查,8月1日—14日。 (七)公示拟录取插班资格学生名单,8月15—21日。 (八)反馈拟录取学校,8月22日。拟录取插班学生,家长须自行登录招生系统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打印拟录取回执。 (九)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8月27日—28日。由家长带适龄儿童,打印信息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由家长陪同转学插班学生,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入学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大一寸照片等要求与新生要求一致。 2.提供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须原就读学校加盖公章,并注明学校标识码,外省学校还需当地教育部门加盖公章)原件。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不得留级,也不招收小学、初中已毕业复读生,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十)阳光分班,8月29日。符合转学条件的插班生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按学校安排进行阳光分班。 四、学位安排 (一)统筹安排学位。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学插班的学生,如学区所在学校插班年级学位已满,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附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此次转学申请。 (二)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珠教基〔2008〕29号),已有香洲辖区公办学校学籍,在申请转入学区内无新购置完全产权房产,仅进行户籍或暂住地址迁移的学生不予转学。 特别提醒: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13〕16号)相关规定,已在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中途申请在我区公办学校之间转学的,不享受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资格。 第四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学校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学校接收的入学材料复印件需由相关人员核对原件并签名。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三)坚持按学区免试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入读公办中、小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四)均衡分班规范办学。做好阳光分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生注册报到分班后,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基本信息,录取学校进一步完善后,导入全国学籍管理系统生成学籍。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香洲区民办学校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系统统一管理,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自行选择民办学校并按学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人员统一在招生系统中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场地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 (六)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二、注意事项 (一)香洲区教育局及下属公办学校没有要求学生及家长上交任何入学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请向香洲区教育局或纪检部门反映。香洲区教育局纪检部门电话:2611800。 (二)因家长录入报名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责任自负。 (三)各公、民办小学负责六年级毕业生下发帐号并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初中学位的六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 (四)由于香洲区公办学校学位有限,不符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请家长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就读。 (五)特别提醒:家长和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异议复核申请、现场资料审核以及阳光分班等事宜,逾期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登记的香洲区外户籍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今年香洲区公办学校学位资格,不再接受补报名登记。 2.未在5月27日—28日到学校提交政策性照顾类、特殊房产类和统筹照顾类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2、3、4、5),或未在报名期间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3.申请积分计生加分的学生,须于5月8日—31日期间,在招生系统报名后,到现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进行计生加分核查登记,由居委会将计生分数上报区卫计部门统一上传到招生系统(所需证明材料请咨询居委会计生工作窗口)。 4.对招生系统反馈的核查类别、核查积分等有异议的非香洲户籍类学生,未在7月4日—31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5. 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的拟录取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公办学位,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6.未在8月29日到录取学校参加阳光分班的,由阳光分班系统自行随机分班。 7.香洲区公办学校招生审核与录取结果,最终以招生系统反馈的为准。 本细则由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香洲区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2611501 香洲区教育局投诉电话:2611800

升学情况

  • 对口直升:

    珠海市第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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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入学情况仅凭历史经验总结,在此不承诺升学事宜。购买房屋时, 谨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