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实验学校

科技类

二手房 (1个小区)

共13套

入学条件

  • 落户年限:

    外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居住一年以上,特殊贡献人才子女居住两年以上

  • 名额规定:

    不要求

  • 招生规模:

    2016年秋季初中一年级预计招收6个班,每班50人

  • 其他信息:

    小学一年级招收二0一0年九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儿童。 

招生简章

叠彩区中小学二0一六年秋季招生工作方案       招生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招生行为,区教育局特此制定《叠彩区中小学2016年秋季招生工作方案》,请各校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全力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各校要以“就近免试”为入学原则,给本校学区内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确保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注册入学,入学率达100%。   (二)保障残疾儿童入学的原则。各中小学要依法招收学区内具备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入学率要达到100%,严禁学校以其残疾为由而拒收其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学生就读办法   (一)市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桂林市市区户籍的适龄学生,按照“非农户口以住地为准,农业户口以户口为准”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交户口本、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证明(房产证、集资房证明、宅基地证明、拆迁证明、租赁合同等)、由就读学校审核确认,办理入学手续。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   ㈠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    ㈡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所有权住房的;    ㈢在市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   ㈣父母离异,学生随具有本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    ㈤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户口在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从未迁移过,并且全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祖父(或外祖父母)的产权或租住住房实际常住(一年以上)的;   ㈥学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户籍与暂住地不一致的,按暂住地就近入学。    (二)非市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各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接收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在班额不超过限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条件下,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政策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人员子女申请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分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1、外来人员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来人员及就读子女户口簿;   (2)《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截止 2016年6月30日 ,时间在一年以上,以下同);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已取得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1年以上(含)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任何一项。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诚信计生家庭户的子女。   2、持有有效期在2年以上且在有效期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符合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资格条件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7号)规定的下列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及就读子女户口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或相应证明材料。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学者;   (3)博士生导师;   (4)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   (5)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6)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的;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3、根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桂侨政发【2009】9号)精神,华侨适龄子女回国在广西接受义务教育,须提交由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证明。   4、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申请到我区中小学就读的港澳台胞子女、外国学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就读儿童及父母的户籍证明;   (2)就读儿童及其父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留证;   (3)居住地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5、学生非本市城区户籍,但随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居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户籍证明和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   (2)学生与该法定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市区的房产证明。    6、雁山区、临桂区户籍学生随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者,可参照第(五)条处理,但不享受外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   学生入学后,要求外来人员子女须提供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做好登记留档工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区教育局不予分配。   (三)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就读初中,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办理。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收二00九年九月一日至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儿童。   (二)招生时间:   1、 6月8日 ,学校统一张贴招生通知;   2、 6月25日 ―26日,区属学校同时进行招生,过期不予受理;   3、 6月27日 ― 7月8日 ,学校要认真、严格审验、核实入学材料,并通过家访、咨询居委会(村委会)等形式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4、 7月11日 ,学校将学区生名单、拟接收或统筹安排的外来人员子女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教股;   5、 8月8日 ,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6、大河初中招生时间见《2016年桂林市市区小学升初中工作日程安排表》。   五、保障监督措施   (一)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方案,落实具体招生措施。各中小学要依法办学,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提前结束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考试;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如因对生源估计不准等原因确需扩大班额,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再予以实施。凡经区教育局调整安排的学区生和外来人员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   (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招生政策,耐心接待家长咨询。招生前两周要在学校大门及学区内印发张贴“招生简章”,公布招收学生的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学区范围、注意事项、现场咨询点和咨询电话等,方便家长咨询和了解招生的有关问题。学生入学情况比较特殊,学校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要避免出现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精通,工作态度恶劣等原因造成家长上访、投诉的情况。   (三)严禁学校违规私自招收无任何手续的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跨区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入学。凡经区教育局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安排学籍,由学校负责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学校招生收费行为。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和取消借读费的收费规定,不得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不得在招生中收取或变相收取招生报名费。   (五)招生工作要本着对社会、对群众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程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好招生工作。    (六)民办学校招生,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学校自主录取。   (七)中学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区教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所招学生不予登记学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招生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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