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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党委书记杨明建议:

春城晚报2012/03/05 09:2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买房时有没有发现购房合同里往往会有“购房者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等理由拒绝收房”这样的霸王条款?买了甲醛超标房、建筑垃圾填充房后,该找谁维权?人大代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党委书记、福保集团董事长杨明此次带来了关于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使用安全验收及赔偿法》的建议。“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屋出售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所以才让许多消费者投诉无门,只能自认倒霉。”杨明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维护购房者权利,保证房屋质量和安全。

售后安全检验尚处空白

“商品房已成为中国人的一项消费开支,但却没有一部法律来管理。”杨明介绍,以建筑物释放的有害物来说,从各大城市抽查的情况看,仅甲醛超标的情况就大于70%,此外还有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标号不达标等安全隐患的存在。“这些安全不达标的建筑又有多少‘被合格’后销售了呢?”杨明忧心忡忡。

“房地产开发商把建好后的房子卖给个人后,买房人如何验收所购房屋是否安全?如果不安全,如何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很多市民一样, 他认为建筑物不安全相当于食品中含有毒物,不安全的食品会给食用者带来生命及健康危害。同样,居住在不安全的建筑物内也会给居住者带来健康及生命危害,因此购买者有权要求还其损失。

地产商目前仅承担维修责任

由于没有法规约束,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上做的是“一锤子买卖”,即使所售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也仅需承担维修的责任,而且保修期只有一年,一年的保修期过后,维修就得要由业主的维修基金来承担了。杨明认为,目前的现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明确,当产品销售商及生产者,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按其购货总价给消费者双倍赔偿损失。”

对于现行的法规,杨明进行了一番调研。据他介绍,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按50年前还处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改良而来,那时的开发商、施工企业、设计公司、监管者都是国有,任何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都相当于国家损失,所以对相关的单位没有建立赔偿机制,只是对责任方提出继续维修的要求,属管理失职的行政处罚,而处罚也较轻。

“现在的法规虽然进行了修改,但立法精神没有变,还是采取责任不深究的立法原意。”杨明认为,现在房地产的消费主体已变为个人,当个人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损失时,不可能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与各施工方、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所以现在的建筑法存在漏洞,已经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建议使用安全一票否决制

今年两会,杨明和几位代表认真准备提交关于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使用安全验收及赔偿法》的建议,希望尽快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

他们认为,法规应该包含建筑物使用安全标准,需由卫生、建筑、环保等相关专家在大量安全试验基础上制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建筑物,必须满足人们正常使用安全标准的需要。一旦购房者要求对房屋进行检验,凡是符合国家相关认证的检测机构,都可进行检测业务,而不是目前规定仅建设部下辖的质检站来检测,这样可以有效杜绝“猫腻”的产生。同时,在该法中赔偿的主体仅是建筑物的销售单位及出租物的所有者,不涉及建筑施工、监理及设计等单位。

他建议,建筑物使用安全标准一票否决制,即任何一项不合格就判定该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合格。凡是安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允许维修,不允许退货,只能赔偿。而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建筑物当时评估价值的双倍,维修只能由赔偿受益人自己负责实施。

这份建议里还考虑到如果建筑物用于出租,因使用安全质量不合格造成租住者健康损失,房屋所有者需赔偿租住者10倍于租金收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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