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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要求提高征地补偿 确保农民拿到补偿费

房天下综合2010/07/14 10:0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来源:财经日报)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境况,国土资源部要求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求确保前者能够真正拿到这笔资金,而不是被层层截留。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同时,《通知》还要求: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确保农民能拿到补偿费

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已数次发出提高补偿标准的信号,但具体落实仍有待完善。

国土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依照我国此前征地补偿办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是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为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偏低。

此外,由于农地征收之后即转为国有用地,可进行商业性开发,但失地农民难以分享由此衍生出的丰厚的增值,也时常心存不满。

据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调查,由于土地长期计划征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级集体组织得5%至30%,农民只得到5%至10%。

而这看似并不多的补偿费用,竟然也时常无法直接交付失地农民手中。

一位国土部高层近日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直言,当相关部门把征地费用给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看起来征地费落实了,补偿也到位了,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如何分配,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而此次《通知》要求,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且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

国土部要求提高征地补偿 确保农民拿到补偿费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土部: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 须先征求农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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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自1999年来,国土部已经出了十余份文件以完善征地制度,但此次《通知》次提出了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

上述耕保司负责人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

为此,国土部在去年年底曾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而这些意见终被反映到了《通知》之中。

按照这份的文件,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按照被征地的区位,这类补偿主要分为两类: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一般而言,上述地区房屋重建成本并不高。但如果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由于周边商品房价格高企,如果政府不提供更多的补偿,单凭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难以解决居住问题。

《通知》要求,这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政府将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009年,北京著名的城中村——大望京村腾退补偿行动中,由于在制度上采取了类似安排,才得以仅仅用了53天就实现全部拆迁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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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国土资源部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要合理进行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国土部详解

征地补偿“新”政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时进行了解答。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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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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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通知要求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来源:经济参考报)记者13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根据《通知》,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各地还需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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