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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吉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吉林网2013/06/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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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我省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上调,长春、吉林市区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

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省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后新的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为档,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为11.5元。

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为10.5元。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为9.5元。新的工资标准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区工资上涨17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长春市区月工资标准上涨了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上涨了1.5元。

“此次调整后三个档次月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说。

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我省第11次上调工资标准,2010年以来,我省已连续四年较大幅度调整了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起将月工资标准档由650元调整为82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2.9%。

2011年5月1日起又将档由820元调整为100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21.9%;2012年10月1日起再次将档由1000元调整为115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04%;这次从2013年7月1日起,将档由1150元调整为132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从今年年初开始,除了我省以外,已有14个省(市)调整了工资标准,上海市月工资标准,为1620元;增幅的是江西省,平均增长幅度达到45%。”据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已调整工资标准的省(市)中,我省调整增幅处于上游水平。

12.87万公益岗位人员受益

据了解,此次工资标准调整,目的是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双倍增”奋斗目标,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对于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每次我省调整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都是最直接的受益者。据统计,截至目前,吉林省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达12.87万人。”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等。

工资不达标可拨打举报电话

工资标准对应的是应发工资。而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合理的扣除后,实际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工资标准。如发放工资低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举报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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