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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溪市城市防洪堤工程柏里段路堤结合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方案的决定

贵溪市住建局2021/04/09 16:2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贵溪市城市防洪工程柏里段路堤结合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详见附图坐标,西至详见附图坐标,南至贵溪大桥,北至柏里中学。(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限: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含)止。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滨江镇人民政府、东门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鹰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贵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防洪堤工程建设步伐,做好该项目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防洪堤段建设工程项目,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全力将城市防洪堤段建设工程项目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原则

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合理补偿,公开公平。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四至:东至详见附图坐标,西至详见附图坐标,南至贵溪大桥,北至柏里中学。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等。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贵溪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滨江镇人民政府、东门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六、征收签约、搬迁交付拆除期限

1.签约结算期限: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含)止。

签约结算时间节点26天,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1日(含)止;

第二签约结算时间节点2天,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3日(含)止;

第三签约结算时间节点2天,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5日(含)止。

2.搬迁交付拆除期限:2021年6月5日前完成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七、房屋合法性认定、面积计算、房屋性质和用途认定

1.房屋合法性认定

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由贵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农粮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滨江镇人民政府、东门街道办事处成立市确权定性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性质和用途的认定

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征收部门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按程序由测量机构复核一次。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不予补偿的情形

自2020年1月19日《冻结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4.违法建筑的补偿

经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的,给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具体见附件2),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八、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截止至本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家庭人口的计数。

1.因婚姻(男入赘女或女迁入男)或收养,已将户籍迁入,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

2.因国防、移民等政策原因迁入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4.离婚、丧偶妇女将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5.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但未迁出户籍;

6.具有本村村民资格,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一、二级士官)、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户籍女性与被征收人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8.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已生育子女但未办理婚姻登记,需村委会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核准意见,所在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的人口;

9.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止至本方案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1.已死亡的;

2.已经取得其他村村民资格的;

3.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取得非农业户籍,已纳入公务员或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且将承包土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其他成员的;

4.非因生产生活需要,仅因交通、子女入学、经商等其他原因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每户涉及财产分割和处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四)每一栋房屋的纳入家庭人口计数的成员均要参与并平均分摊住房面积以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九、征收私有住房的补偿

(一)补偿原则

1.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征收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

2.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3.因安置房户型和数量限制,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建筑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剩余住宅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二分之一的,剩余住宅建筑面积只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超过二分之一的,可再选择一套面积最靠近的安置房,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的采购价购买。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是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按“房地合一”原则评估出的金额。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签约奖及搬迁腾空奖的支付时间按本方案的其他规定执行)。

(三)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相等部分的公摊面积,互不找差。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安置房公摊面积÷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面积)。

3.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4.按照“先签约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房(具体挑选房屋规则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5.安置房源:美的安置点、柏里安置点、龙腾山庄政府采购房和桃源居政府采购房(具体安置房房源的位置、面积、价格等信息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安置房屋均由被征收人和小区的开发应业(或征收部门指定的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小区的开发企业的要求和交房时间办理收房手续。

6.安置房屋价格按照贵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市政府采购和预采购商品房源用于贵溪市城市防洪工程柏里段路堤结合项目安置房价格的批复》(贵府字〔2021〕11号)执行。

7.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安置保障

1.每户应纳入家庭人口计数的成员均要参与并平均分摊住房面积以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每户纳入家庭人口计数的成员在征收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另有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应当合并计入该户住房总面积。

2.平均分摊住房总面积后,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含),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足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价(具体见附件1)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足。

3.签约奖、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住房面积计算。

(五)其他补助、腾空奖见本方案第十三条。

十、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性行为房屋的补偿

1.原属合法住房,经自行改造从事经营性行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对其实际从事经营行为的房屋面积部分,经确权定性后,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从事经营的房屋面积计入人均房屋面积。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用于从事经营行为房屋部分的市场评估价的5‰每月计算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一、征收集体用房

村集体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房屋结合房屋成新等评估因素进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不给予腾空奖、签约奖。

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十三、补助与奖励

(一)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含隔热层)补偿按市场评估。

(二)搬迁补助

按8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产权调换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三)临时过渡补助

1.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周转房临时过渡。

2.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美的安置点产权调换的预采购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龙腾山庄产权调换的预采购房过渡期限为18个月。

3.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不给临时过渡补助。

4.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结算;每户结算后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结算。在签订征收协议时一次计发6个月,此后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季每季季初发放。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之月起,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2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安置房交付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终止发放,但再给予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

(四)电器类移点、移机补助

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500元补助(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固定电话、网络移点一个终端补助158元补助(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400元。

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补助每套10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电表一户一表补助600元,水表一户一表补助1100元,在2017年1月1日前安装天燃气的一户一表补助2390元。

(五)签约奖

被征收人既有货币补偿也有产权调换,或选择的安置房源位置不同的,签约奖按比例结算。

1.选择美的安置点、柏里安置点、龙腾山庄政府采购房和桃源居政府采购房的房屋产权调换的:

在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住房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住房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在第三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住房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

在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在第三签约结算时间节点内签约并结算完毕的,按被征收房主建筑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

(六)腾空奖

在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150元/平方米的价格予以奖励。

在第二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的,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的价格予以奖励。

在第三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结算的,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50元/平方米的价格予以奖励。

超过上述期限交付拆除的,不再支付搬迁腾空进度奖。

(七)房屋补偿款及补助款在签订征收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奖、腾空奖在房屋腾空交付拆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四、住房保障和民生保障

1.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生活保障金。

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十六、契税减免及收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不动产权证”登记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十七、其他事项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带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携本人身份证、产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对房屋征收及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房地合一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5.被征收人按照协议已完成搬迁或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已完成搬迁的,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未竣工房屋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7.辅助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住房的厨房、厕所和禽畜舍等配套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8.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十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收

参照本方案第七条合法性认定的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如在签约结算时间节点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协议的,在补缴有关规费、罚款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附件

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解释

本方案由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1.单体建筑成本价

2.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附件1

单体建筑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

关于贵溪市城市防洪堤工程柏里段路堤结合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方案的决定

附件2

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关于贵溪市城市防洪堤工程柏里段路堤结合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方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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