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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乌鲁木齐晚报2015/04/28 13:1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听取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和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报告。

2、审议《2013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

3、审议《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计划完成情况暨2014年度归集、使用、分配计划》。

4、审议《关于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资格的请示》。

5、审议《关于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的请示》。

6、审议《关于审议天山区黑甲山、跃进街、巴哈尔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追加贷款额度的请示》。

7、审议《关于调整2014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的请示》。

8、审议《关于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建议》。

9、审议《关于修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请示》。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新民西街167号,联系电话:4655204。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政工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个贷管理科、项目贷款科、信息技术科、审计监督科10个科室,下 设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铁路局分中心两个分支机构和天山区管理部、沙依巴克区管理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理部、水磨沟区管理部、经济技 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理部、米东区管理部,铁路局分中心哈密管理部和库尔勒管理部8个派出机构。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wlmqgjj.com

网上服务:通过网站进行网上查询、开通12329服务热线、手机App、微信公众服务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新 浪微博(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 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5133家,实缴职工 48.87万人,缴存83.82亿元,同比增长15.36%。当年新开户单位550家,新开户职工2.65万人,净增单位547家,净增职工2.52万 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470.47亿元,缴存余额220.2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68%、16.13%。

(二)提取:2014年,提取53.2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3.49%,比上年同期增加10.37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250.27亿元,同比增长27%。

(三) 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高贷款额度为40万 元(2014年)。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1万笔38.32亿元,同比减少34.57%、37.52%。(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01万笔26.64亿元,自治区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7万笔6.32亿元,铁路局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5.36亿元)。回收个 人住房贷款17.62亿元(其中,市中心12.02亿元,自治区分中心3.06亿元,铁路局分中心2.53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 房贷款13.10万笔236.54亿元,贷款余额155.92亿元,同比增长13.03%、19.32%、15.38%。个贷率为70.81%,比上年同 期减少0.5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4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4.11亿元,应还贷款本金8.99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8.99亿元。截至2014年底,项目贷款余额5.81亿元,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7.60亿元。

(四)购买国债:截至2014年年末,中心国债余额为0亿元,中心未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25.44亿元(备注:指年度末银行存款,不包括增值专户存款和缴存余额15%的备付金)。其中,活期0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25亿元,其他(通知存款)0.44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73.45%,比上年同期减少3.5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96211.27万元,同比增长28.84%。其中,市中心66670.65万元,自治区分中心 13855.65万元,铁路局分中心15684.97万元。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7218.1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8993.08万元,国债利息收 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48761万元,同比增长24.13%。其中,市中心 33201.69万元,自治区分中心7466.77万元,铁路局分中心8092.54万元。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47485.89万元,归集 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275.11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三)增值: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47450.27万元,同比增长34.06%。其中,市中心33468.96万元,自治区分中心6388.88万元,铁路局分中心7592.43万元。

(四) 增值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99.48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699.4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3750.7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40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3900万元,自治区 分中心上缴8500万元,铁路局分中心上缴60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4611.79万元。(其中,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979.99万元,自治区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97.40万元,铁路局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4.4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个人住房贷款58.9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04‰。(其中,市中心0.05‰,自治区分中心0.03‰, 铁路局分中心0.0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412.0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56%,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4%。

(二)住 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4年底,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 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717.32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8.10%,项目贷款逾 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4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69%和15.35%。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90%,国有企业占45.63%,城镇集体企业占2.30%,外商投资企业占0.8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3%,其他占8.92%。

(二) 提取业务: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6.46万笔(含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53.22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1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9.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6.21%,租赁住房占0.05%,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83%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6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8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2%,其他占5.33%)。

(三)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本市(地区)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4个,贷款额度24.93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0个0亿元,棚户区 改造安置用房项目4个24.93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0个0亿元。建筑面积共254.83万?O,可解决2368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2014年基数调整上下限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乌鲁木齐市2013年低工资标准执行即为1320元。凡工资额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低工资标准计算。执行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低下限合计为13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上限金额为11887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高上限合计为2852元。

2、2014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下调至2.35%。

自2014年11月22日起,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由4.00%调整为3.75%,5年以上由4.50%调整为4.25%。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4年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保持40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1、原政策:“借款申请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还款记录。”

调整为:借款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无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还款记录。

2、原政策:“一个家庭(含单身)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

调整为:一个家庭(含单身)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即可申请,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无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以上记录。

3、 原政策:“非本中心转入我中心的职工账户,申请贷款时开户不足十二个月的,需由原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如在异地中心没有公积金断缴情 况且在本中心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非本中心转入我中心 的职工账户,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六个月的,需由原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并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补缴入本中心账户,如在 异地中心没有公积金断缴情况与在我中心连续缴存合并计算共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2014年3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级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将三级审批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全部授权委托管理部完成,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方便办事群众。

2、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心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个人基数调整、个人账户合并6项归集业务交由委托银行直接办理,单位和职工不必再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审批手续,减少了办事环节。

3、 2014年中心组织技术力量,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行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业务;完成了12329热线二期建设, 实现了自助语音查询功能,可对外提供24不间断的自助语音服务;开发了包含微信平台、手机APP应用等在内的综合查询平台建设工作;对中心网站进行了 改版;完成了中心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与乌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完成联网签约。

4、进一步改善了办事大厅服务环境,天山区管理部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业务服务大厅搬入新址,沙区管理部、水区管理部完成了大厅环境改造,基本实现了一站式办公的要求。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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