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 商品房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2013/05/08 11:0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商品房质量对孝感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孝感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孝感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户自行约定。
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商品房自身质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线不合格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无论时间进过多久,出卖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80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对购房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孝感市民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