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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额度及流程

咸小白2013/11/15 10:5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咸阳公积金贷款条件、咸阳公积金贷款流程、咸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咸阳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咸阳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的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一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咸阳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企业单位(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办)的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七)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是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单位的(预)销售文件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预)销售条件的,可以受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企业单位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凭证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审查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转交担保人,办理担保相关手续;以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以借款人工资津贴担保、提供引荐人为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审查同意的担保证明资料转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贷款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相关保证、质押等担保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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