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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解释

地产小小兵2016/04/19 08:42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对于温州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小小兵作为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该能够给出一个权威解释。

首先,明确各个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其次,我们要看相关法律的说明。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3个法律,显然物权法优先。物权法对于住宅用途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表述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前3个月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无公益性影响的,自动续期。但是之所以有这次大讨论,是因为有另外两个说法,一个是之前的续期方式为有偿续期,另一个是减掉了无偿两个字,这就给了无数的联想,引起了这次大讨论。但是,小小兵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指导性大法是物权法,物权法对续期的核心考量不是补偿标准而是公益性影响。所以,从理论来说,正常的、无瑕疵的住宅用地不存在有偿续期的问题。(存在公益性影响的也不会续期)

说完了理论,再说实践。退一步说,就算有偿续期,那么,我不给政府钱,政府能怎么办呢?收回土地吧,拿走吧,我不要了。可是房子怎么办呢?中国对于房地产的立法精神是房、地不分家,即你卖房子必须附带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必须附带地上建筑,既然房地不分家,那么如果房主不出钱续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有两种结果,要么土地自动续期,要么收回土地和房子。收回房子这事咱们不说法律支不支持,你是公务员,你敢去收吗?那么就只能让你交钱,可是我不交钱你也不敢收房子,我为啥要交钱呢?所以,从实践角度说也只能自动续期。

温州的这个续期事件,并不是次,之前在上海、深圳都有类似的情况,国家始终没有开这个口子,本身就说明问题,另外,这个问题也很容易思考,政府小打小闹刮刮老百姓还可以,但不会冒着失去民心的风险去刮,刮完了,你还得整保障房再发回去,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大家不要太担心住宅使用权续期的问题,温州的事很可能是炒作向政府施压的情况,大家不要被裹挟,就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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