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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新规!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08/14 15:1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将原来全款购买60平方米以下存量住房需持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调整为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应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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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规范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协助缴存职工通过频繁买卖同一套房产,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职工单独所有或夫妻共同共有名义全款购买存量住房,骗提套取公积金。此类行为一般购房金额接近或等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购房人通常将交易手续通过公证委托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骗提套取成功后又将房屋再次交易给下一购房人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种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规定,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治理范围。

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有效遏止此类行为,2021年9月中心出台了《关于明确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21〕19号)明确“职工购买60平米以下存量房,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业务”,对治理违规提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违规提取方式方法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为了更好贯彻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中心对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房提取业务进行了规范调整。

二、调整规范参考依据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调整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范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

三、具体条款说明

1.将原来全款购买60平米以下存量住房需持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调整为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应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提取时还应提供该套房屋购房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用于核实房屋是否在职工名下,已实现房产信息共享的区域,通过共享信息核实。

职工所购房屋所在地区属于异常购房行为高发区域的,应加强审核。

2.如何确定缴存地购房或户籍地购房?

缴存地购房的以缴存信息为准;户籍地购房以户口本为准,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本。

3.为确保职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提取公积金时需职工签署《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包含职工及配偶基本信息、所购房屋信息、职工授权中心通过有关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职工本人及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信息以及职工利用虚假材料或提取公积金12个月内(含12个月)将该套房屋售出,应承担的后果。同时,中心将根据房产单独所有或夫妻共同共有情况,向其配偶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

四、通知执行时间

2023年8月15日以后全款购买存量住房的按本通知明确内容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提取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21年9月1日印发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21〕19号)即行废止。

特别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中心也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相信其他渠道关于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承诺,谨防上当受骗,影响个人征信,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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