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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2万余本房产证确认合法 骗房产登记罚10%

深圳商报2013/02/26 07:4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日前,我市2009年后由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被指无效,引发系列争议乃至官司。

昨日,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正式对这62万本房产证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

两种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据了解,2009年以后,我市以市房地产权登记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

目前尚在继续发证。由于市房地产权登记不具备法定职责,这也引发了业主们的不安。

2011年8月,龙岗城19区华业玫瑰郡(小区网论坛)4号楼的3位业主,将市规划国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

业主们认为,事业单位不是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规划国土部门委托从事登记管理工作。

但应以规划国土部门名义进行,由规划国土部门对外承担责任。

对此,修正案原条例修改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房地产权登记履行职责,市房地产权登记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这就意味着登记被授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

除授权外,修正案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昨日通过的修正案还对原《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出多处修改,亮点频现,深圳商报记者下面对此一一回顾。

亮点一:骗取登记可处价格10%的罚款

房屋“限购令”出台后,我市出现了大量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案例,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登记秩序。对此,修正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将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2月22日,市常委会委员们在二审该修正案时表示,相对于动辄上百万的违法受益,以虚假材料骗取房地产登记的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建议与跟违法挂钩,采取比例罚款的形式,违法受益越高相应的违法成本越高。

昨日通过的修正案表决稿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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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省去4件材料办房地产证简化

原《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产登记需提交7项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物竣工验收证、竣工结算书、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物竣工图、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修正案对此作出修改,上述7项材料中,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材料不用再提交。

亮点三:房地产证遗失或无需补发公告

原《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公告费高达3000元。

修正案删去补发公告这一环节。关于登记费用,修正案草案也有改动,原先规定的具体费用被删去,只规定申请人应交纳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这也为登记费的收取留下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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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费被正式取消

【深圳商报讯】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昨日闭幕。

本次会议除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外,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两项特区法规。

随着《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获表决通过,在我市收取了20多年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终于被正式取消。

由于本次修法内容比较简单,《房屋租赁条例(修正案)》一审后于昨日获表决通过。这次修改就将原条例中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内容全部删除,共涉及5个条款。

这也意味着,一个收取房屋租赁管理的城市——深圳也正式取消了该项收费。

这项收费曾被作为乱收费项目饱受诟病,一直牵动着市民的神经。

《技术转移条例》昨日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于三审稿,昨日通过的表决稿更加强调技术成果“落地”深圳,增加规定,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是第二个就“技术转移”进行单项立法的城市。《条例》中有15条规定专门强调政府对技术转移的服务义务。《条例》还用12个条款,突出对技术转移的激励。其中为吸引“眼球”的是,《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成功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十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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