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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业主借三万高利贷 58万房子竟以35万卖出

深圳报业集团2012/05/29 11:5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借了高利贷,从此坠入可怕的陷阱。当事人不仅支付了高额的利息,提供房子等实物作为抵押,被放高利贷者一步一个圈套,据为己有,中间不乏暴力胁迫手段。目前,在我市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中,“放高利贷”、“非法追数”成为打击重点。本报通过3个典型案例,分析高利贷操作手法,揭露高利贷的可怕,提供防范措施。操作过程曲折离奇,步步惊心。

掉进陷阱房被卖

掉进陷阱房被卖

阿发(化名)与阿惠(化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登记在阿发名下的房子归阿惠,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阿惠仍通过阿发原来贷款账户还按揭。某日,阿发因急用钱,竟然将该房抵押,借了3万元高利贷。不想他从此坠入连环圈套,不仅付出高昂的利息,终连前妻的房子也被高利贷者过户侵占,并高价转卖。

自己的房子竟在别人名下

阿发与阿惠于1997年1月结婚。当年,阿发购买景新花园某栋3C房,面积78平方米,价格58.5万元。阿发通过支付首期款18.5万元和向银行贷款40万元的方式付清购房款,取得产权。2002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阿惠,由阿惠继续通过阿发的还贷账户,支付剩余按揭款。因嫌麻烦,阿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初,阿惠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时,蓦然发现,自己的房屋竟然登记在杨某敏名下。同时,阿惠发现,阿发用于缴纳按揭款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异常,有大笔的款项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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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借高利贷 押上她的房产

忐忑不安的阿惠找到前夫阿发追问,到底是怎么回事?阿发这才承认,2005年9月30日,因为自己急着用钱,向深圳市易代咨询有限公司借了3万元高利贷,把房子抵押了。

易代公司是个什么公司呢?经法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咨询及信息咨询。公司由李某芬和李某书出资10万元设立,双方各占5成股份,李某书为法定代表人。不久,李某书将自己所持的45%股份转让给李某芬,又将剩余的5%股份转让给阿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芬。后来,阿仿又将这5%的股份转让给杨某铭。

借款时,阿发不仅写了借款借据,还根据对方要求,在对方事先拟定的《委托书》上签名。当时,他不知这个《委托书》问题的严重性。《委托书》授权,阿仿、徐某勇和李某芬,可以办理抵押房产相关的赎楼、注销抵押、转卖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楼款、在银行开立账户等权利,并且有转委托权。也就是说,受托人可以不告知阿发,直接把抵押房处理掉。《委托书》还经过公证处公证。

高利贷有多高?超期每日罚一千元!

3万元高利贷,付了多少利息呢?从阿发的借据可以看到,阿发以“现金垫资”形式借款3万元,时间一个月,期限至2005年10月30日。事实上,借款时,当月利息2000元已直接扣除,阿发只拿到2.8万元。

10月31日到了还款期,阿发没能还上欠款。应对方要求,他补写欠条:“借款期限延长至十一月八日(利息2500元)。”11月14日,阿发再次补写欠条:“借款期限由十一月八日延长至十一月二十一日(利息2500元。若再超期,则每日以一千元计)。”

“每日一千元”!高利贷之狠,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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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58万元的房子 竟以35万元卖出

阿发签署《委托书》后,李某芬、杨某敏急不可待地开始实施侵占该抵押房的行动。

杨某敏委托深圳市屋之吉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2005年11月30日,评定该房市场价值为38.2万元。该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证明,自己“购买”抵押房并非低价受让。法院审理时认为,此评估由杨某敏单方委托,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市场价格,法院不予采信。

2006年1月9日,阿仿出具《转委托书》,将阿发授权事项转委托给龚某波、阿琳。该《转委托书》当日经公证处公证。同日,杨某敏向深圳发展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期限15年,用于购买该房屋。

2006年1月17日,龚某波以阿发代理人名义,与杨某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杨某敏(此价格比原价低了40%)。阿仿则以阿发代理人的名义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到杨某敏交付的购房定金3万元及部分购房款2万元,同时说明,余款由杨某敏通过银行贷款付清。

2006年2月20日,该房屋从阿发名下转移登记至杨某敏名下。

偷开他人账户贷款 冒名签订卖房合同

情节越来越离奇。后来阿发发现,有人竟然冒充自己签订售房合同,偷开账户贷款。

2006年1月17日,李某芬以阿发名义,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凭密码支取的银行账户,用于向该行贷款买房。但其并未将存折、密码转交并告知阿发。

2006年3月10日,深圳发展银行将30万元贷款划入李某芬代阿发开设的账号。当日,其中的22.8万元被转至阿琳的账号中。账号余款则分3次,被人冒名取走,金额分别为4.9万元、2.1万元和1400元。至此,阿发账上的30万元被转得只剩下600元。阿发一无所知,也未收到任何购房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阿发与杨某敏对一份“2006年元月9日”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阿发的“签名和指纹”之真实性产生争议,阿发怀疑有人冒用自己签名,指纹也是假的。阿发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阿发”署名及指纹确非阿发本人所留。

由此可以看出,易代公司老板李某芬,安排自己的老公杨某敏,以低于原价23万多元的价格,“买走”了阿发的房屋。从签订合同、办理按揭、房屋过户整个交易过程,全由李某芬的老公和员工办理。房产登记人阿发及房屋真实人阿惠对此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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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再转手 60万元轻松“赚”

杨某敏等并不打算将房子握在手里,而是准备将其变现。钱在手,会更踏实。

2007年3月2日,杨某敏公证委托其妻李某芬、易代股东杨某铭,办理该房屋赎楼、领取房地产证、转卖、收取楼款等事项。之后,李某芬又公证出具《委托书(转委托)》,将其夫杨某敏授权的事项转委托给某玲担保公司。

当年11月27日,李某芬以杨某敏代理人的名义,与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敏以84万元实收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先生。先生通过银行支付李某芬首期款16万元,余款67万元则以贷款形式支付。

2008年1月8日,先生申请贷款到账,其中43万元转入某玲账号,24万元转入李某芬账号。至此,先生已向杨某敏的受托人李某芬及转受托人某玲付清全部购房款,杨某敏也将房屋交付给先生使用。

龚某波以阿发代理人名义将房屋转让给杨某敏时,房屋负有按揭银行的抵押权。阿仿、李某芬向按揭银行提前偿还了22.2万元,注销了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以便对房屋过户。

综观整个运作过程,可以理出这样脉络:阿发为向李某芬等借3万元的高利贷,抵押了前妻的房子。李某芬先将该房以35万元的超低价,卖给自己的老公杨某敏。杨某敏再以84万元的高价卖给先生。期间,李某芬支付22.2万元的赎楼款外。就这样,通过一系列的委托、赎楼、买卖、贷款、评估等形式,李某芬在阿惠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将阿惠的房子据为己有,再转手倒卖,轻松赚取60多万元。

奔波打官司:挽回部分损失 却追不回房子

事发后,阿发觉得对不住前妻阿惠,与前妻联手,将杨某敏、李某芬等诉至福田法院。阿发以原告身份,诉请法院解除龚某波与杨某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回房产。阿惠则作为房屋实际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多名被告连带赔偿损失84万元。

法院认为:先生向杨某敏的代理人李某芬购买讼争房屋,足额支付了合理的价格84万元,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先生名下,并交付给先生占有使用。先生已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权,从而阻断了原登记权利人阿发的追及权。

法院认定,杨某敏、李某芬和龚某波恶意串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开立阿发的银行账户,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侵占讼争房屋的非法目的。他们共同侵害了阿惠对房产的权,应对阿惠因不能追回讼争房屋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人不能因其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故阿惠因丧失讼争房屋权遭受的损失,可按照杨某敏因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利益(收取先生支付的84万元房款)来确定。因讼争房屋赎楼款22.2万元并非由阿惠偿还,故,阿惠主张的损失应扣除22.2万元赎楼款。

2010年8月18日,福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龚某波以阿发代理人的名义与杨某敏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杨某敏、李某芬、龚某波向阿惠连带赔偿损失61.7万元。

一审胜诉了,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杨某敏等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提起房子,阿惠难掩满腔气愤。这些年来,货币贬值,房价却飞涨。景新花园目前均价在1.7万元以上,依此计算,她的房子现价在130万元以上。即使二审胜诉,她仍损失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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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侵占倒卖经历

链接

1997年1月,阿发与阿惠结婚。同年阿发向购买景新花园某栋3C房,面积78平方米,价格58.5万元。

2002年7月,阿发与阿惠离婚,后双方约定,房屋归阿惠并支付按揭,但没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9月30日,阿发向李某芬的公司借下3万元高利贷。并在对方预先拟定的《委托书》上签名,授权阿仿、徐某勇和李某芬办理赎楼、转卖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收取楼款、在银行开立账户等权利,并可以转委托。该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

2005年11月30日,杨某敏(李某芬老公)委托某公司对讼争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为38.2万元。

2006年1月9日,阿仿将阿发授权事项转委托给龚某波、阿琳。并经公证处公证。为购买房屋,杨某敏向深圳某银行申请贷款。

“2006年元月9日”,阿发与杨某敏“签订”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鉴定,“阿发”署名及指纹皆非阿发所留。

2006年1月17日,深圳发展银行根据李某芬的委托,以阿发名义开立凭密码支取的银行账户。但未将存折、密码转交、告诉阿发。

2006年1月17日,龚某波以阿发代理人的名义与杨某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敏。

2006年2月20日,房屋从阿发名下转移登记至杨某敏名下。

2006年2月21日,杨某敏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期限15年。

2006年3月10日,深圳发展银行将杨某敏申请的30万元贷款划入阿发在该行开设的账号。当日,转出22.8万元至阿发的转受托人阿琳账号。之后,账号又被冒名取款4.9万元、2.1万元和1400元。至此,阿发账号的30万元,仅剩下600元。阿发对此并不知晓,也未收到阿仿转交的或杨某敏支付的任何购房款。

2007年3月2日,杨某敏在公证委托授权李某芬、杨某铭,代其办理房屋赎楼、转卖、收取楼款等业务。

2007年11月27日,李某芬以杨某敏代理人名义,与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敏以84万元实收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先生。

2008年1月8日,先生付清84万元购房款,其中将24万元转入李某芬的账号,43万元转入李某芬转受托人某玲的账号。杨某敏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先生使用。

2010年8月18日,福田法院判决,龚某波以阿发代理人名义与杨某敏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无效;杨某敏、李某芬、龚某波向阿惠连带赔偿损失61.7万元。(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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