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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个税会限购? 新个税法成购房者"幸福烦恼"

深圳报业集团2011/09/06 08:05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市规划国土委:提供今年9月份以前的纳税证明也可购房

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说,降低了税负,腰包每个月可以稍微鼓一点点,但是在感受小小喜悦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纠结”。买房子又有限购令,要提交12个月以上的纳税证明,如果属于月薪3500元以下的,开不了纳税证明,是否就没有资格购房了呢?

昨日,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实行限购令之后,对于非深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必须提供社保证明,或者符合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纳税证明。而9月1日,新个税方案实施之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按照老政策,确实有一部分人属于被限购的范围了。深圳也采取人性化管理,这部分人购房如果不能够提供社保证明,只需要提供今年9月1日之前连续12个月的纳税证明也可以购房。

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前后,深圳市出台了限购令,对于家庭购买房产的套数作了明确规定,随后,又不断完善相关细则,对于非深圳本市户籍居民购房也进行了限制和规定,可以提供12个月以上的社保,或者也可以提供纳税缴纳证明的,但必须符合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

在沙井工作的黄先生就告诉记者,他和太太来深圳工作了一年多,但是两边的工厂都还没有办理社保,他的工资3300多元,太太的工资3200元,以前,两个人都要缴100多元的社保,从9月1日之后,他们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记者了解到,黄先生父母在内地做点小生意,有点积蓄,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在深圳安家,也把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让他们买房子。黄先生有点自嘲地告诉记者,之前他一直在看房子,自从得知9月1日调整个税方案之后,很担心自己被限购了。

深圳市税务学会相关告诉记者,个税调整后,部分人喜忧参半。喜的是,以后不用缴纳个税了;忧的是,不缴个税,就不会再收到税务部门寄发的纳税证明。而没有纳税证明,今后买房、买车、出国都可能遇到麻烦。在深圳,购房子算没有太多问题,但是也会在一些别的方面有不便利。

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其他城市的做法也是把纳税作为购房的一个主要条件,限购令将扩展到许多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大部分工薪的收入可能都达不到3500元的缴纳个税的标准,那如果以纳税证明来作为是否限购的标准,那将会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购房之外了。除了房子,被限购的还有汽车。在北京,参加摇号的硬性条件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一个也不能少。

而在一些城市,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没有纳税证明则意味着难以享受市民待遇。如在深圳和其他一些城市施行的“积分入户”、“积分制”制度,个税免征额提高后,没有纳税证明,就没有相应的积分了。

而相关税务告诉记者,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确实给老百姓减负很多,但是进入执行操作层面之后,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这将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他也建议,市民即使不缴纳个税,也可以到税务局去申请“零纳税”证明,“零纳税”证明也是一种纳税证明,证明为社会、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个证明在某些领域的效力也不可忽视。(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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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报业集团)现在,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因此,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据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据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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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据悉,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另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这位负责人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年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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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按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据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另据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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