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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新规解读:防止再让"丈母娘推高房价"

每日商报2011/08/15 09:07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简直给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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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买房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保险的!”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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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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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可谓是一部小的“离婚法”。对法官如何判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的指导。

例如,“解释三”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婚姻不是一场合伙的交易,《婚姻法》不能变成“离婚法”。如何在立法层面保障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司法精神彰显普世道德价值观;如何通过具体条款,在掺杂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实现公平正义,这不是简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够一肩扛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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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1父母买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点评:

在司法解释三的征集意见阶段,有学者明确提出一个观点:80后年轻人结婚买房,大多数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毕生积蓄买个蜗居给儿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产对半分的话,似乎不够公平。 人民法院称,多数出资的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通俗的解读该条可知,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如果没写儿媳的名字,那离婚时儿媳将没有份。亦即是说,房产证的署名与否,很可能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

焦点

2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

点评:

人民法院点评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根据有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如此规定切实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处理繁乱的离婚分财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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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3是否支持给“小三”分手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点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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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尊重法律的同时,许多女网友还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表达了不同意见。

“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网友小宋认为,女方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变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丈夫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

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咨询,这样才能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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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婚姻法司法解释

(来源:北方网)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刚刚收到的消息: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法发婚姻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家长里短的那些事,从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至今,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而我们的婚姻法在这些年却相对平稳。

昨天,这部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终于有了新动作。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从电视剧《蜗居》的热播,就能看出房子对于社会大众的重要性。而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动辄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往往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财产生活。如果稍不留意,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据审理离婚官司的法官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一婚姻法博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条持赞成态度。她认为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操作性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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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从目前流行的财产赠与公证就能看出大家的诸多疑惑。

"意见稿"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博士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关于房产的交易无所不在。

"意见稿"考虑到了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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