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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一夫妻为购福利房假离婚 假戏真做变真离

深圳新闻网2014/10/28 08:2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一部《离婚律师》的电视剧赚足了观众的眼球,同时也引起人们对离婚问题热议。记者昨日从福田法院了解到,2012年、2013年,该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61宗、924宗,2014年前三季度,该院已受理离婚纠纷案件722宗,超过去年同期水平。纵观三年数据,离婚纠纷收案数逐年上涨,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原因日渐多样化,“假离婚”便是近年来呈现出的新事由之一。福田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假离婚”有风险,假戏真做将使人追悔莫及。

“假离婚”:为生二胎和

家住深圳的张小姐与武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先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出约定。这看似普通的“和平分手”,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故事。

2013年,张小姐到福田法院起诉武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重新分割。在起诉状上,张小姐道出离婚缘由,2012年初,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武先生不断劝导,终于答应离婚,并坚称此次离婚为“假离婚”,两份协议均系受武先生胁迫所签。武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经开庭审理,终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一个新生儿的诞生,却以一个家庭的破裂为代价,这样的付出过于惨重。如果父母真的爱孩子,那么既然选择让小生命来到了这个,就该让他享受到这个的幸福。

“假离婚”:为购买福利房

小姐与陈先生于2007年结婚,2012年5月离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数月,小姐购得一套福利房。

2013年4月,陈先生到福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小姐离婚协议无效,并拥有小姐所购房屋一半产权。陈先生称,其与小姐离婚,系因购买福利房需要,非双方真实意思,并指出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仍由小姐保管。小姐则认为,其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离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且所购福利房由其一人出资,至于二人仍共同生活,是因为陈先生提出租住其房屋,所谓其保管的工资实际为陈先生每月上交的租金。该案经开庭审理,小姐获得胜诉。

办案法官谈到,在许多中国人看来,拥有自己的房子,家才能称为“家”,即便沦为“房奴”也心甘情愿。可是,如果只为追求一个“家”的躯壳,却忽视了它的内在,这样的“家”,夫妻只会渐行渐远。


 

“假离婚”:让债主们追索无门

家住福田区的张先生1988年来到深圳,并迅速挖到了其人生中的桶金,当年,他与李女士相识并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李女士则在家里安心做起了全职太太。

然而,从2010年开始,张先生的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至2012年底,公司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4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二人名下房产、汽车、股票及大部分银行存款归李女士。2013年底,张先生公司宣布破产,因资产不足,部分债权人债权无法完全清偿。

2014年3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李女士,称因双方离婚“事出有因”,关于财产的分配非真实意愿,要求其返还相关财产,李女士拿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拒不返还涉案财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本以为通过假离婚,可以让债主们追索无门,殊不知自己也无门可回。他用“假离婚”来躲避债务,看似相当高明的手段,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官:“假离婚”反悔诉至法院无法得到支持

福田法院林涛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建议,“假离婚”隐藏着巨大风险,当事人要慎重对待。此外,“假离婚”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暴露出部分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尚有漏洞。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大众形成正确认识,同时跟进相关内容的实施进度,及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堵上投机取巧者钻营的缝隙,减少“假离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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