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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能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吗?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03/1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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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要】

男女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女方在家当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但娘家亲戚经常向她要钱,男方拒绝为此给钱。女方认为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认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这个故事的男主人公名叫袁青木(男方化名),女主人公名叫赵花(女方化名)。袁青木和赵花赵花婚前为了购买婚房,共同凑够了买房的首期款后,在中介的推荐下,挑选了一套三房两厅的二手房,以袁青木的名义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首期款,余款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办完这些手续后,由于业主卖给袁青木的是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预售房,所以要到年底业主取得房产证后才能过户给袁青木,但袁青木可以马上入住新房。新房落实好以后,袁青木和赵花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摆了喜酒。

婚后夫妻生一个男孩后,又生下了一对龙凤胎,夫妻俩有了三个孩子,赵花就专职在家带孩子、干家务。袁青木的小生意虽然做得不错,但一家五口都靠他一个人养活,每月还要还房子的按揭款,所以经济上捉襟见肘。

赵花娘家的兄弟姊妹多,以为赵花嫁给了个做生意的大老板,谁一有事就向赵花伸手要钱,每次名义上都是借钱,但借了以后就从来不还。赵花没有收入,但为了在娘家撑面子,每次都理直气壮地向袁青木要。起初袁青木都爽爽快快地拿出钱来接济亲戚们,但是时间长了、次数多了,不免厌烦。这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凭什么这么白白送给这些不领情的亲戚们。所以后来赵花再向袁青木要钱时,袁青木就找借口推托,赵花也看出了袁青木不是没钱而是不给。 

每次袁青木不给赵花钱时,赵花就大吵大闹说这套房子里她也出了钱有她的份儿,婚后这些年房价翻了几倍,让袁青木把房子里属于她的部分给她。袁青木告诉赵花,这套房产是他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赵花没份儿。赵花虽然不懂法律,但经常看电视有这方面的节目,对此也一知半解,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为结婚购买的,而且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赵花有三个可爱的孩子,夫妻关系还过得下去,她倒不想和袁青木离婚,但很是气不过老公的强硬态度,又经乡下亲戚们的一再挑唆,于是跑到法院起诉袁青木,要求分割登记在老公名下的这套夫妻共同房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离婚案件或者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才可依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夫妻身份关系下财产部分的确认与分割。除此之外,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认与分割方面的争议。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双方共有的基础系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该基础并未因离婚等法定事由而丧失,且女方也无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事由,也即女方并未主张并举证证明男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以及女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男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重大理由,故法院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涉案夫妻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但不影响女方在出现了上述《物权法》和《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另循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法院驳回了赵花的诉讼请求。

【颜宇丹律师评析】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是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分割的。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至于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但如果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现今我国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类型,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法定情形下的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的补充。在夫妻共有财产情形下,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请求分割。什么是“重大理由”?《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作出了解释:(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同时还要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才可以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样既保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又保护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有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本案中,女方赵花只是为了自由支配夫妻共同财产,才要求分割共同房产,并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婚内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即使存在这两种情形,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如果一方是由于为了逃避债务,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并非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则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果支持了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诉讼请求也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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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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