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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部分单位和个人 医保缴费基数将调整

时代商报2016/07/25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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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通知,因新公布了2015年社平工资,将调整部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还有收入较高和较低的人群,缴费基数也将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因7月份医保核定时社平工资尚未公布,仅按照暂时调整数额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了核定。目前,社平工资已公布,并高于暂时调整数额,需要在8月对7月单位人均缴费基数未达到4959元的参保单位的统筹部分进行补收。

受新公布的社平工资影响的除单位缴费基数外,还有部分收入较高和较低的人群。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也就是说,下月起,收入高于社平工资300%和低于社平工资60%的人群,缴费基数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4959元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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