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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微企业可享减半征收房产税等五项税收优惠

沈阳日报2015/04/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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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市地税局副局长白文斌代表市地税局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免税程序是: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减免税程序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5年12月31日前,无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减免税程序是:不需要备案和审批,纳税人申报时“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减免。

据了解,2014年度,全市地税机关共办理营业税减免28万户次(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2.6万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33户。共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共计达1.67亿。其中,房产税184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805万元,营业税2003万元,企业所得税6000万元,有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沈阳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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