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第7期土地拍卖出让公告
沧州国土资源局2012/12/05 17:0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沧国土资告字[2012]7号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国土局)提请沧州市土地招拍挂工作委员会决定拍卖出让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一)CTP-1225宗地
位于规划路东侧、向海路北侧,土地出让面积:14965.4平方米(合22.4481亩);土地用途: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50年;准入行业类型: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不小于200万元/亩。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小于0.8,绿地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小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率小于7%。
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590万元,竞买保证金300万元,每次报价增幅为5万元的整倍数。
(二)CTP-1226宗地
位于海河路南侧、永安大道东侧,土地出让面积:45859.8平方米(合68.7896亩);土地用途:科研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50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大于2.0、不小于1.5,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2160万元,竞买保证金800万元,每次报价增幅为5万元的整倍数。
(三)CTP-1227宗地
位于石黄高速公路以南、迎宾大道南侧连接线以西,土地出让面积:51332.7平方米(合76.999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70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大于1.5、不小于1.0,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32%。
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2880万元,竞买保证金1500万元,每次报价增幅为10万元的整倍数。
(四)CTP-1228宗地(三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
位于京沪铁路西侧、永济路北侧,土地出让面积:35023.6平方米(合52.5354亩);土地用途:住宅、商业,其中商业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的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大于2.7、不小于2.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24%。
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4710万元,竞买保证金950万元,每次报价增幅为5万元的整倍数。
二、竞买人范围
CTP-1225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准入行业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CTP-1226、CTP-1227、CTP-1228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对上述拍卖宗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法律、法规、国发〔2010〕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文件另有规定以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和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竞买。
三、竞价规则
本次拍卖宗地均设有保留底价,以增价方式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申请与登记
申请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到沧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获取本次出让土地拍卖文件,并向国土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
接受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17时30分。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资料规范、齐全、具备申请条件的,国土局经审查后确认其竞买资格并发放《竞买通知书》和竞买标志牌。竞买人需持《竞买通知书》和竞买标志牌参加本次拍卖出让活动。
五、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12年12月26日16时30分;
拍卖地点:市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参加竞买者必须在2012年12月24日17时30分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竞买申请资料交付沧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否则不具备竞买资格。
(二)竞买人应详细阅读本次出让土地拍卖文件、自行实地踏勘拟出让的地块。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表明其已经全面了解了拟出让地块的现状、全部接受了拍卖文件的规定。
出让宗地情况、详细资料、土地交付及成交价款给付要求等,详见拍卖文件。
(三)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以正式拍卖日5日前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变更公告为准。
(四)此公告可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网(www.digitalcangzhou.gov.cn)进行查阅。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拍卖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
地 址:沧州市御河西路南侧
垂询电话:0317—2023058 2208295
联系人:石先生 戴女士
CTP-1225、CTP-1226 、CTP-1228宗地竞买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沧州银行维明路支行,收款人:沧州市财政局,账号: 504012019000000163。
CTP-1227宗地竞买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中行东风路支行,收款人:沧州市财政局,账号:100148450157。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