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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将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海南视窗2012/01/10 08:3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1月9日,海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若干政策》,共出台了7大政策、16条具体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到海南省养老事业中来。

“政府主办养老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力量兴办为主渠道,社区服务为依托。”在海南未来养老服务体系的美好蓝图中,社会力量提供的养老服务将是十分重要的骨干力量之一。而此次出台的《若干政策》,正是推进海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这一蓝图的重要配套政策。

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若干政策》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海南省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解决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问题。

实际上,从2001年开始,海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就超过了10%,海南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近年来,海南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快。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13万人,占全省人口户籍总数的12.6%。海南正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危险,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

省政府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指出,海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服务水平低、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迫切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参与发展老年服务事业,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尽快在全省建立起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安享晚年创造条件。

7方面政策全程给力

《若干政策》的支持范围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收养托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休闲保健、心理慰藉、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临终关怀、遗体安葬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若干政策》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7个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从前期的规划、土地,到建设的补助、税收,再到运营中的收费、医疗,可谓进行了全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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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上,要求优先安排、建设进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必需道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保障。土地上,要求优先保障相关建设用地、加快审批。税收上,设定了可减免的税种,并通过减免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财政上,制订了对相关机构建设和营运的补贴标准及办法。信贷上,规定可以享受海南省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医疗上,可免费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疗机构可取得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费上,对相关机构的行政收费予以减免,用水、用电、用气也可享受相应价格优惠。

财政专项补助有望达每年2700万元

《若干政策》中最为给力的,莫过于税收的减免和财政的补贴,以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根据《若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计税时扣除。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财政可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财政还可按照实际收住人数(本省户籍)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对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财政每月给予100元寄养补助。兴办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财政也适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营运补助。

据测算,按照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今后4年全省需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床位3.5万多张,平均每年约8800多张。以《若干政策》的财政补助标准,全省平均每年需支出财政补助资金2700多万元。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市县和省级两级财政相互配合、共同补贴,完全有能力承担和保障这笔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需求,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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