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因地制宜确定棚改安置方式 落实税费优惠
经济参考报2015/09/17 22:0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近日,财政部发布“要求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需积极配合城乡建设部门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540万套的目标。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地区棚户区补贴安置不再一刀切的全部新建,而是要求摸清存量住房底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安置方案。
通知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具体分为,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通知还要求,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措施。
新广告法实行 房产广告不得提和办户口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
1、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 )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
8、不得使用“”、“高级”、“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的宣传词语。)
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雷区:精装房、装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