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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南京发布2020/01/2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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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省市有关工作新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确保我市企业平稳安全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二、企业复工复业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细化复工复业方案,要超前规范落实各项防控防疫措施,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全员安全教育。化工(危化品)、医药等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特殊作业规范及各种设备检测维修安全规程,确保复工复业生产安全。

三、企业复工复业后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员工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规范建立晨检和员工病假记录制度,对出现发热、咳嗽情况的员工,应立即督促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江北新区、各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对企业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对擅自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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