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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补贴500元/㎡!六安霍山购房出新政9月1日起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2019/08/21 09:21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关于印发霍山县购买城区商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购买城区商品住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8日

霍山县购买城区商品住房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向城区集聚,加快撤县设市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房源范围

我县主城区内已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办公、商铺、地下室、车库等非住宅以及双拼、叠加、联排等类型住宅。

我县主城区范围为:自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沿高速连接线向西延伸至北外环路交口(黑石渡大桥),沿北外环路向东北延伸至爱民路(已规划)—高桥湾路、大黑路—105国道,沿105国道向南延伸至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该区域为封闭环形区域。

二、购房补贴政策期限

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局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三、购房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含非本县户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政策期限内,购买我县主城区内且在“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2、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县主城区内均无不动产(住房)登记信息。若该家庭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县主城区内无不动产(住房)登记信息,则成年子女可享受补贴。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有撤销主城区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的家庭,不享受补贴;同时,已撤销备案的商品住房再次销售时也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购买我县主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对象,给予500元/㎡(购房补贴券)的补贴。

购房面积超过100㎡(含)的,按100㎡计算;购房面积小于100㎡(不含)的,据实计算。购房面积以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购房补贴房屋的转让限制

所有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契税完税之日起5年内按照个人承诺书不得进入二手房市场进行转让。

五、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设立临时窗口,专门办理购房补贴相关业务。

(一)申请:购房人持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已在房管局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薄、结婚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在我县主城区内无不动产(住宅)登记信息查询证明、5年内不转让房屋的书面承诺书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窗口,填写《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发放购房补贴券。

(三)兑付:购房人须在10日内持购房补贴券到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直接抵付购房款或进行现金结算,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若申请退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须和开发企业共同办理退还购房补贴手续后,方可撤销商品房网签备案。

六、购房补贴房源的销售要求

(一)主城区内所有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均可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作为购房补贴房源。因特殊原因不能纳入的,开发企业申请时须逐套说明原因。

(二)所有申请购房补贴房源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递交《自愿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承诺书》、填写《购房券交易平台申请信息表》并经房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销售。

(三)申请进入“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源实行一房一价,且价格不得高于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内已网签备案同等或相似户型的平均价格;暂无相同或类似户型的新开盘项目,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商品房价格审核备案工作核查组核定。

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房源的销售价格,自批准进入之日起至本办法期限届满之日止不得上调。

七、开发企业购房券的结算

(一)县财政局、大别山国投集团(城投公司)、房管局应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购房补贴券资金的审批结算手续,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办结兑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将购房补贴券资金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购房补贴券的结算比例。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支付40%,单体封顶时支付40%,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证后支付20%。

(三)购房补贴券的结算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以下2种方式:1、按周期结算。无论销售金额多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满2个月即可结算。

2、按金额结算。购房补贴券金额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每满100万元可结算一次。

八、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开发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由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购房补贴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按承诺书约定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购房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补贴政策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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