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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岛最新房地产政策汇总及简析

青岛房天下博客2010/03/09 10:58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一、《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10〕4号 文)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发〔2010〕4号 文发布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房屋管理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选定一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监管银行,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手续、签订监管协议。

根据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人所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及全额房款直接存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到监管专用账户。

开发企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先将项目用款计划报监管机构审核。开发商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交包括监管机构确认的项目用款计划在内的有关材料,监管银行经审核对符合项目用款计划和拨付条件的,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拨付,对不符合用款计划和拨付条件的,不予拨付。

该办法于2010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对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用款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开发商对各项用款应当提前办理,以免影响项目进度。


 二、《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关于统一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手续的通知》(青房函字〔2010〕39号)

该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两改”项目)统一办理配套费缓缴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0年3月5日16:00前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1307房间。(地址: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7#楼)。

三、北京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0年2月23日,为贯彻落实“国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房屋上市数量、速度及购房门槛等进行了规范和限制,被称为“京版十一条”。

京版十一条指出:今年将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全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投资不低于1000亿元。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50%以上。

此外,限外令的恢复也是京十一条的重点。京十一条的第六条指出:将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 。 >>我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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