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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鼎太置业魏刚自杀 法院令退赔集资人损失

内蒙古晨报2014/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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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记者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包头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除被告人受到的法律制裁外,经过审委会的研究,判决中还提到,责令胜达公司对集资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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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6日,包头鼎太置业董事长魏刚在酒店自杀后,魏刚和其所属的胜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随之曝光。5月22日,此案一审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胜达公司及胜达公司法定代理人连桂荣、出纳郭俊丽和财务部负责人赵奕敏3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上了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胜达公司鼎太风华小区E区和11区的相继开工,胜达公司的资金需求增加。胜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刚违反金融管理的相关法规,擅自决定以月息3至4.5分(年利率36%至54%)不等的高息向个人、单位等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1年的下半年开始,胜达公司的资金出现严重短缺,出现返本、返利困难的局面,2012年6月6日,魏刚自杀身亡。从2009年至2012年6月,胜达公司共向391户单位或个人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0582.72万元。至案发,导致60078.52万元尚未归还。胜达公司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集资参与人还本付利息及魏刚个人支出等。连桂荣、郭俊丽、赵奕敏3人也参与其中。

包头市东河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胜达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万元;郭俊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连桂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赵奕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被告单位胜达公司对集资人造成的损失责令予以退赔,对于胜达公司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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