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新举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立严规
内蒙古晨报2013/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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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记者从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了从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该部门及时下发了《关于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订立严规。
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订立的规定,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指定银行交缴;凡已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11月15日前,将收取明细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并移交所收取的维修资金;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在11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如数返还给业主,并将收取和退还清单于11月25日前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备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交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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