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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限购”城市 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郑州日报2016/10/10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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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要求江苏辖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国家政策标准,并进一步对无锡、苏州、南京已出台限贷政策的城市作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

其中,对无锡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而对于“限贷”力度较大的南京和苏州,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江苏辖内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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