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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户口办理 婴儿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3/05/02 10:10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新生儿办户口手续,新生儿办理户口手续。

1)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办理出生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准予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一)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的。

(二)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

二、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三、办理出生登记的具体手续

(一)符合第二条(一)(二)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二)符合第二条(三)(四)(五)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1、新生儿出生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只要取好了名字,出院时即可申请;我宝宝当时名字没取好,医院让半个月内送名字,再予以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可到医院取证明(其实医院很有可能会提前个把工作日办好)

2、到现居住地(没错,是居住地。)居委会开证明---注意带怀孕时办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合同

3、到将入户地的居委会开相关证明(到了那就知道是什么证明了)

4、到将入户地的派出所审核相关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以上所办证明资料)

注1:父母一方如户口不在深圳时: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不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入户证明;新生儿出生超一个月,则需(我LG就是非深户,且当时我家宝宝已经出生超一个月了,所以,我们就找我LG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了宝宝未入当地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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