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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东北网2018/07/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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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18日讯 7月17日,记者从大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是大庆市首部实体法,6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悉,该《条例》是我市自2016年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由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今年5月1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今年6月28日批准。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市有物业服务企业200多家、物业管理项目1100多个,管理面积1.2亿平方米,从业人员近5万人。

  该《条例》于2017年1月,由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先后经历了近一年的立法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完善。《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条,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分别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和物业招投标制度

  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联合起草的立法模式,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委组成联合起草组,在认真研究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依据、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设计。

  例如,针对目前我市存在的业主大会成立难、召开难问题,《条例》创设了代行机构制度,规定了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工作站会同县(区)物业办,共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解决业主自治组织缺失情况下业主依法维权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创设了物业招投标制度,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须通过该平台选聘。同时,也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减少服务项目

  为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有关信息,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服务;不得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不得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须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法实施后,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县(区)物业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将建立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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